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要忠于职业操守,要有企业家精神,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对客户负责、对社会负责、对全民负责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强化内部控制,从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入手,制定风险防范制度,完善业务操作规程,充实内部科技和风控力量,建立专业化的风险防控队伍。还要加强行业自律,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。可借鉴英国、日本的经验,通过行业协会自律,适当填补立法修法过程中的监管空白,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行为,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。
信息科技方面,要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,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,提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自主设计和开发水平,逐步摆脱国外的技术制约。信用体系方面,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、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,同时强化消费者保护,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,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,提高其安全意识。
互联网金融普遍具有“跨界跨领域”特性,从国际实践看,应处理好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,在以机构监管促进单个机构审慎合规经营的同时,强化功能监管维护市场统一秩序。同时,完善行为监管,规范信息披露,严厉打击恶意欺诈等行为。一行三会、工信部、商务部、公安部等须进一步加强协同,形成合力,通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,促进监管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,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。
宏观层面上,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视野。如确立对网络信贷、众筹融资等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则,再视时机逐步提升立法规格和层次,最终构建权责分明、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。微观层面上,根据金融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,确立相应的制度制约和监管安排。如,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就要建立流动性管理规则;进行显性或隐性收益承诺就要具备损失吸收能力;具有委托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,就要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。
“凡益之道,与时偕行”,互联网和金融都具有高成长性的特征。如何“在跑步中完成调整”,对于我们的智慧是一次全新的考验。但我相信,中国金融业不乏改革创新的激情,也不乏沉着睿智的冷静。我们有这个自信!
江苏苏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2017年09月19日